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如何处理?]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其中货物运输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装卸搬运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该纳税人2016年7月缴纳当月电费11.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月认证抵扣,且该进项税额无法在货物运输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间划分.该纳税人当月取得货物运输收入6万元,装卸搬运服务4万元.
纳税人因兼营简易计税项目而无法划分所取得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17000÷(1+17%)×40000÷(40000+60000)=40000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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