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营改增的区分情形分析是?
国家税务总局以公告形式连续发布了多个文件,针对纳税人进行不动产转让或经营租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房地产业完全可以实现“税负只减不增”的目标。但由于房地产业在征收营业税时区分了不同情形,不同情形在进行营改增转换时,对应着不同做法,对此需要逐类分析,分而治之。]
现有营业税在房地产业征收上有三种情形:
一是除个人销售住房外,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或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或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即差额征税。
二是个人销售住房,从2016年2月22日起,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购买不足2年的,全额征税。
三是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全额征税。由此看来,不同纳税人在房地产业的营业税税负并不相同,营改增后纳税人的税负变动情况也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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