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账留底税额如何抵扣?
由于“挂账留抵税额”抵扣计算方法的特殊性,很容易产生“挂账留抵税额”长期挂账甚至永久不能完全消化的现象。因此,生产型出口企业应合理划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可用空间,尽量消化大额“挂账留抵税额”,减轻税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试点实施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大于零,且在2016年5月(仅限于这个月)纳税人有兼营营改增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项目的,需要将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作为“挂账留抵税额”,通过计算逐步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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