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值易耗品摊销在企业所得税法上如何扣除?[会计实务]

低值易耗品摊销在企业所得税法上如何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低值易耗品摊销在企业所得税法上如何扣除?[会计实务]

第七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因而,在企业所得税上,没有低值易耗品这一分类,低值易耗品仍然作为存货处理。请按照上述有关存货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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