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项目地发生的水电费如何处理?
实务操作中会出现两种处理方法:]
第一种方法:按代扣代缴处理,由供电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将发票开给施工企业,结算时房地产公司从工程款扣除代缴的电费.此种方式下,存在两个问题:
1、由供电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将发票开给施工企业的难度较大,而且无法达到资金流、销售流、发票流一致,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存在无法抵扣的风险.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按照该规定,由供电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将发票开给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对水电费进行分割,将水电费发票复印件和分割单交给建筑企业作税前抵扣凭证,房地产企业是按照全额抵扣进项税还是按照自己承担的水电费部分抵扣进项税?
第二种方法:按转售水电费处理,由供电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将发票开给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再开发票给施工企业,结算时从工程款扣除代缴电费按销售收入处理.此种方式下,如果自来水公司开具的是3%的普通发票,那么房地产公司转售时按照13%开具销售发票,会多交增值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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